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郭XX与被告孙XX之间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关系;二、被告孙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XX支付违约金350500元;三、驳回原告郭XX的其余诉讼请求。”
这份判决书背后,是广东晟桓律师事务所黄晓阳律师一场艰难的法律攻防战。黄晓阳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0年,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行政执法领域、遗嘱继承领域经验丰富。此次接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接案时,黄律师初步判断案件难点在于所签订的《买方主体变更确认书》和《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以及涉案房产签订合同前已处于查封状态能否完全归责于被告。
证据收集过程中,黄律师仔细研读合同资料,发现《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卖方对其真实性负责并保证没有查封情况。现涉案房屋因被告原因被另案查封,这成为关键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的规定,卖方有义务保证房屋产权清晰,无查封等瑕疵。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被告主张原买方任XX签订购房合同系基于炒房投机,并非真实意思表达,因此合同不成立,且被告辩称其签订合同之前不知道涉案房产被查封。黄律师则依据《二手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卖方逾期履行超过5日,买方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卖方支付转让价20%的违约金或双倍返还定金。”指出涉案房产因被告原因被另案查封,被告亦未积极通过置换等方式将涉案房产解除查封以继续履行合同,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我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被告支付违约金。
在这个关键环节,黄律师扭转了局面。他通过对合同条款的精准解读和法律依据的充分运用,让法院采纳了其辩护意见,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解除合同并获得350500元违约金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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