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A以被告A婚前隐瞒精神分裂症重大疾病为由,向某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原告主张其仅知晓被告患有抑郁症,婚后才发现被告实际患有精神分裂症,该疾病影响其缔结婚姻的真实意志。同时,原告称自己为缔结婚姻已支出彩礼108000元、红包38100元,还为被告治疗花费约100000元。陈娅雯律师接受被告A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接手案件后,陈律师围绕“被告是否婚前隐瞒重大疾病”这一核心问题,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收集并提交了被告婚前已向原告及家人如实告知病情、原告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与被告结婚的相关证据,包括残疾人证、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染色体检测报告、微信聊天记录等。
律师的核心论证
原告方认为,被告婚前隐瞒了精神分裂症这一重大疾病,影响了其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愿,因此婚姻应该被撤销。
陈娅雯律师则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依据《民法典》《母婴保健法》相关规定,判断是否构成可撤销婚姻需严格遵循法定要件。
2.分点论证:
争议问题的法律属性:判断是否隐瞒重大疾病应以是否如实告知为标准。在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婚前已向原告及家人如实告知病情,符合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
证据的证明力:残疾人证、婚检报告、染色体检测报告、微信聊天记录等一系列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原告在婚前对被告的病情是完全知情的。
原告的行为体现知情:原告在知晓被告患有精神类疾病并需服药控制的情况下,仍主动安排遗传检测、办理结婚登记并支出相关费用,这足以表明其对被告病情的充分知情与结婚的自愿性。
3.最终法律结论:被告已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符合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婚姻关系应合法有效。
判决结果
某市湘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陈娅雯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定原告在充分知晓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情况下自愿与被告结婚,被告及其家人无刻意隐瞒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求。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婚姻纠纷领域,很多人存在错误认知,比如认为只要一方隐瞒了疾病,婚姻就一定可以撤销。但实际上,法律对于可撤销婚姻有着严格的规定,必须符合法定要件才行。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判断是否隐瞒重大疾病应以是否如实告知为标准,只有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下,另一方才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这对用人单位虽无直接影响,但对劳动者在处理婚姻问题时具有重要启示。劳动者应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在缔结婚姻时保持谨慎,同时也要尊重对方的知情权。
陈娅雯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她全面收集、整理并整合各类证据,形成了完整、闭环的证据体系;在法律定性上,精准把握《民法典》中撤销婚姻的法定构成要件,明确了案件的辩护方向;在庭审策略上,熟练运用相关法律规定,精准发表代理意见,逐一驳斥原告的诉讼主张,最终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婚姻合法权益,避免了被告因婚姻被撤销产生的相关经济与名誉损失。婚姻权益无小事,它关乎着一个人的生活和尊严,陈娅雯律师用专业和智慧守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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