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坤是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主要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建工纠纷等领域,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此次涉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是一起典型的经济犯罪案件。
公诉机关认为,2020年年底,余XX、李XX、曾X三人共谋通过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差价。余XX通过李XX提供的电话联系杨XX,从其公司以9%“点子费”购买发票,曾X联系购买方,余XX以李XX妻子为法人的公司名义,以11%“点子费”出售发票,赚取2%“点子费”。案发后,三人虽有自首和退缴违法所得的情节,但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最初,公诉机关掌握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增值税专用发票、钢材产品销售合同、银行回单等一系列证据,这些证据看似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然而,李坤律师介入后,对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他发现,虽然现有证据能证明三人有虚开发票的行为,但对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证据还不够清晰明确。
为了更准确地为李XX辩护,李坤律师进一步调取了各被告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以确定他们在犯罪过程中的具体分工和沟通情况;查看了银行交易明细,核实资金流向和交易细节;还对证人证言进行了深入分析,排查其中可能存在的矛盾和疑点。
在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大量证据,指控三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建议判处余XX有期徒刑2年9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李XX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曾X有期徒刑2年8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5千元。李XX的辩护人李坤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证据均无异议,但提出李XX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且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李XX此次系初犯,且在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针对辩护人提出李XX系从犯的观点,公诉机关认为三名被告人共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应区分主从犯。李坤律师则结合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指出李XX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主要是提供了电话号码,其行为相对被动,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是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三人均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均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均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适用缓刑。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李XX、曾X系从犯的观点,法院结合全案证据,认为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应当区分主从犯,未予采纳。最终判决余XX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李X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曾X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在处理此类案件的证据问题时,李坤律师的方法论是全面梳理现有证据,找出其中的疑点和缺失;通过调取相关资料,如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对证据进行补强;在庭审中,结合证据和法律规定,合理阐述辩护观点,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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