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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经营手机店的委托人,因对普通手机进行技术改装,使其具备隐蔽窃听、窃照功能并对外销售牟利,被公诉机关以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其改装销售手机4部,涉案金额5450元,当事人面临有期徒刑实刑处罚。
接手本案的是律师李鹤。该律师在审查案件时产生怀疑,他认为部分手机的鉴定情况可能存在问题。为了核实,李鹤律师开始了一系列查证动作。他逐页翻动卷宗,仔细审查其中的司法鉴定意见及证人证言;用荧光笔标记出与手机鉴定相关的内容,以便重点研究;还制作了《手机鉴定情况对比表》,将每部手机的鉴定情况详细罗列对比。
经过深入审查,李鹤律师发现其中两部手机因未完成合法鉴定、功能无法确认。他据此提出关键辩护意见,坚持事实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请求法院核减犯罪数额。同时结合当事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获利较低等情节,提出从轻处罚的完整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采纳全部辩护观点,依法将犯罪数量由4部核减为2部,以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物品依法没收。
李鹤律师在长期的刑事辩护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证据审查经验。他认为,在刑事辩护领域,精细化的证据审查至关重要他构建完善证据审查的知识工具,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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