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辽宁省大连市,原告林某是一名普通个人投资者。被告某集团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主营海产品养殖与销售的公司。2017年3月21日,某集团发布《2016年年度报告》。2018年2月9日,该集团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2020年6月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存在虚假记载,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原告林某在虚假陈述实施日(2017年3月21日)之后、揭露日(2018年2月10日)之前买入某集团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之后,产生投资损失。原告认为损失系被告虚假陈述行为所致,要求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合计39228.83元。被告则辩称,原告损失大部分由证券市场风险及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等因素造成,仅同意在极低比例(6.52%)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主张采用特定计算方法。
徐晓律师自2006年起执业于上海,他接手案件后,将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突破口。该决定书于2020年6月作出,以正式文件形式呈现,明确认定某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存在虚假记载,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徐晓律师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自2006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主要执业领域为证券诉讼、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在证券信息披露合规及证券欺诈诉讼领域经验丰富。本案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需要对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有深入了解,以及丰富的办案经验来应对复杂的证据分析和法律适用问题,徐晓律师的专业背景和丰富经验恰好能满足本案需求。
接案后,徐晓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第一件事就是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他详细调取原告账户交易记录,从中发现买入时间、数量、价格等关键数据的记录对于确定损失至关重要。在整理证据过程中,他将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披露信息等核心证据进行系统整理。徐晓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这使他在进行法律适用研究时,能依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准确明确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的认定标准,并参考该系列案件中已生效的平行判决(余某某诉某集团案),强化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在损失计算方面,他采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扣除已卖出股票收回资金,精准计算出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合计买入30300股,买入均价8.77元/股,基准价4.46元/股,投资差额损失130593元,加上佣金及印花税,总损失130762.77元。庭审时,针对被告提出的“系统风险”“经营环境”等抗辩,徐晓律师依据专业知识指出本案不存在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充分证据,且平行案件已认定被告虚假陈述与投资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集团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原告在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产生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平行案件生效判决已认定实施日为2017年3月21日、揭露日为2018年2月10日、基准日为2018年3月29日、基准价为4.46元/股,本案予以采纳;原告损失计算符合司法解释规定,买入均价8.77元/股,基准价4.46元/股,投资差额损失及佣金、印花税合计130762.77元。法院综合考量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被告应按30%的比例赔偿原告损失,即39228.83元。最终判决:
被告某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林X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合计39228.83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徐晓律师在结案前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对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了充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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