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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苏州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接宣城某置业有限公司装修工程,结算工程款222276.10元,但被告一逾期未付。被告二系被告一的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原告起诉主张工程款、逾期利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原告面临着被告可能逃避责任、证据梳理困难等困境。
2019年开始执业的陈明祥律师接手此案,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经验丰富。陈明祥律师首先逐页比对施工合同中的条款与实际施工情况,发现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与实际结算存在差异,通过与施工日志交叉验证,确定了准确的付款时间,这为后续主张逾期利息提供了有力依据。
在审查结算资料时,陈明祥律师凭借执业8年比对过上千份单据的经验,仔细核对每一项费用明细,发现部分材料费用计算有误。他通过调取供应商的发货清单进行验证,纠正了错误的费用,使得工程款金额更加准确。
陈明祥律师还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他深入查证停工记录,结合气象部门的天气数据,确定了因恶劣天气导致的合理停工时间,排除了不合理的工期延误索赔。同时,他调取微信记录,找到了双方关于工程变更的沟通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工程范围和价款。
最终,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被告一支付工程款221831.55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原告就案涉工程折价/拍卖价款在221831.55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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