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截至20XX年X月,A公司在多省市发展会员达2900余人,非法吸纳资金XXX余万元,实际到账XX余万元,市场部经理PX被公诉机关指控非法获利XX万余元。20XX年X月,公安机关对A公司涉嫌传销活动立案侦查,PX于X月X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被取保候审,后经检察机关、法院先后决定取保候审。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PX等7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指控其行为情节严重。
就在PX陷入困境之时,有着超20年刑事辩护经验的陈军律师介入了此案。陈军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多年,累计承办数百起刑事案件,尤其擅长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的辩护,秉持着“敢说,敢做,敢拼”的执业理念,在业内颇具口碑。
陈军律师接受委托后,深知此案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他第一时间全面查阅案卷材料,逐一核实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在细致核查中,他发现公诉机关指控PX非法获利X万余元中,有X万元存在争议,并非违法所得,而是个人借贷。同时,他确认PX系公司员工,是按公司要求参与传销活动,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量刑规定后,陈军律师明确了“情节辩护+获利辨析”的核心辩护方向。他摒弃无效辩护,聚焦有利于PX的关键从宽情节,准备在庭审中提出有力的辩护意见。
庭审中,陈军律师围绕PX的情况,当庭提出六项核心辩护意见。一是PX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二是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仅负责市场推广,未参与传销模式策划、决策,作用相对较小;三是PX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如实供述自身行为;四是案发后A公司已通过发放货物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参与传销人员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五是PX系公司工作人员,系按公司要求参与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六是公诉机关指控的X万余元违法获利中,X万元依据现有证据系个人借贷,并非违法所得,应予扣除。
陈军律师结合案卷中的劳动合同、收条、被告人供述等证据,逐一论证,逻辑严谨、依据充分。针对争议的X万元获利,他详细阐述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为违法所得的理由,同时结合PX的从犯地位、坦白情节等,重点提出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建议,理性回应公诉机关的指控,清晰阐述从宽处罚的法律依据与事实理由。
最终,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重点考量并全部采纳了陈军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确认PX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系公司工作人员参与犯罪,且公诉机关指控的X万元违法所得证据不足,依法将其非法获利认定为X万元。同时结合PX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的悔罪表现,认定其没有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处PX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PX退缴的违法获利X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事后,回顾这起案件,PX对陈军律师“敢说,敢做,敢拼”的执业理念有了深刻的体会。正是陈军律师这种专业、负责的态度,为他争取到了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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