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7月27日22时许,一起交通事故打破了夜晚的平静。郑X驾驶小型轿车载乘朱X,为避让对向违规越线行驶的二轮摩托车,与另一正常行驶车辆碰撞,朱X等人受伤。交警认定摩托车驾驶人负主要责任且逃逸,郑X负次要责任,朱X无责任。朱X受伤住院106天,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其损失合计191730.86元。郑X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和郑X进行了部分垫付。朱X起诉要求各被告赔偿全部损失,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相应款项,但阳XXX公司不服上诉。
刘苗律师作为朱X的代理律师,凭借其湖南工业大学法学学士的专业背景,以及多年法律实务经验和在湖南省应用法学研究会理事等多重身份所积累的视野,在二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他指出,虽然郑X负次要责任,但摩托车驾驶人逃逸无法追索,一审判决商业险全额赔偿剩余损失,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保险法的立法精神。对于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不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关于护理费,刘苗律师提供了护工出具的收费证明等资料,证明180元/天的标准合理。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刘苗律师为当事人多争取了约30%的赔偿款,突破了非医保用药拒赔壁垒,确保护理费标准合理认定。
无独有偶,在另一起合同纠纷案中,易X与易XX系兄弟关系。2016年易X委托易XX处理名下68平方米房屋的拆迁事宜,易XX获得补偿款后,双方签订了补偿款分割协议。但易XX收到全部补偿款后拒绝按协议支付剩余款项,易X起诉,一审判决支持易X的请求,易XX不服上诉。
刘苗律师接受易X委托后,系统梳理从委托书到两次分割协议的完整文件,证明双方对68平方米房屋纳入拆迁范围及补偿款分割方案已达成一致。针对易XX“房屋不在拆迁范围内”的上诉理由,刘苗律师运用禁止反言原则,指出易XX已签字确认并领取补偿款,事后否认违反诚信。对于易XX主张协议系受胁迫签订,刘苗律师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让易XX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刘苗律师不仅维护了易X的合法权益,还对同类家庭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拘束力起到了正面示范作用。
刘苗律师在这两起案件中,将专业理论与实践深度融合,从多重视角精准把控案件焦点,以严谨的态度和专业的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利益,同时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厘清了规则,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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