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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9月21日19时许,在青岛市市北某附近,高某遛犬未拴绳吓到姜某,双方发生口角并相互划脸,高某还用手机戳击姜某脸部,致其左眼重伤二级,面部轻微伤。高某被指控故意伤害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朱建波律师于20XX年开始执业,在接到高某家属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他首先仔细查阅了卷宗,对案件细节进行梳理。同时,比对过往类似案例的量刑标准,申请对姜某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朱建波律师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200余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百余件,经验丰富。
在后续审查中,朱建波律师发现高某虽经电话传唤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侦查阶段否认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自首。不过,二审期间高某认罪悔罪,通过亲属对被害人在法定民事赔偿责任范围外进行补偿并取得谅解。朱建波律师凭借其深厚的刑事辩护经验,成功为高某争取到从轻处罚。
朱建波律师作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前资深检察官,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一贯注重细节,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他会深入研究案件证据,不放过任何可能对当事人有利的线索。同时,积极与各方沟通协调,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本案最终二审改判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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