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提起公诉,这一案件让他陷入了困境。公诉机关指控他与同案被告人长期销售假冒某知名品牌润滑油等油料产品,唐某的销售金额达38万余元,被查获未销售产品价值4.85万元,其从同案被告人处进货金额更是高达121万余元。案发后,唐某被刑事拘留并逮捕,他的未来充满了不确定性。
此时,四川典度律师事务所的徐存江律师接受委托为唐某辩护。徐存江自2020年执业至今,在刑事辩护领域已积累了不少案件经验,其执业以来办理的刑事案件占比约60%,同时在强制措施变更、量刑认定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此外在工伤事故、婚姻家事、合同纠纷领域也具备突出专业能力,案件占比约40%。
徐存江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审查证据。他提出本案证据不能直接证实唐某销售的商品商标与被侵权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同时,应认定销售金额为已查实买家的38.605万元。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徐存江发现唐某在一般性排查时主动交代了罪行,便提出唐某具有自首情节。而且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并取得了谅解,产品也未对买家造成实际损害,徐存江律师请求对唐某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于自首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因为唐某系在例行检查中被查获时交代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不过,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认罪认罚、初犯、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意见。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法院最终决定宣告缓刑。
最终,被告人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徐存江律师准确把握案件证据情况,围绕关键辩点展开有效辩护。尽管自首意见未被采纳,但成功促使法院全面采纳其他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判决,使其免于实刑羁押。徐存江律师这种从案件细节中发掘关键辩点,注重证据审查与法律适用精准把握的执业风格,赢得了当事人及家属的充分信任与高度认可,也体现了他在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的专业能力与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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