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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孙X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常州市公安局XX分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孙X明知资金来自犯罪所得,仍接收并转移100500元,从中分得4000元赃款,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孙X面临可能的牢狱之灾,其辩护律师潘鹏飞于2017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刑事辩护案件已逾157件。
接手案件后,潘鹏飞首先对公诉机关提交的书证进行逐页审查。他仔细比对孙X名下及使用的多张银行卡交易记录,发现部分资金转账时间与被害人陈述的被骗时间存在细微差异。为验证这一异常,他调取了银行后台详细交易流水,发现部分资金并非在被害人明确被骗时刻转入,这一发现为后续提出孙X并非完全明知资金性质的辩护观点提供了依据。
接着,潘鹏飞对证人证言进行分析。他通过调查令获取证人与孙X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证人与孙X的沟通内容并未明确提及资金来源是犯罪所得,进一步印证孙X可能并非完全明知。在核实孙X的认罪认罚情况时,潘鹏飞查阅了多份讯问笔录,比对孙X每次供述的细节,发现其供述稳定且如实交代了主要事实,符合坦白情节。
作为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资深律师,潘鹏飞凭借比对过上千份证据材料的经验,还申请调取了气象数据、考勤记录等相关信息,排除了可能影响孙X主观认知的外界因素。在案件审理期间,潘鹏飞还说服孙X积极退清赃款及违法所得。
最终,法院认为孙X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考虑其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赃款等因素,采纳了潘鹏飞的辩护意见,判处孙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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