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资者黄X因信任某科技公司披露信息而购买其股票,后该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虚增资产评估值、虚增营业收入等行为被证监会认定构成证券虚假陈述。黄X认为自身投资损失系该公司虚假陈述所致,遂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和胡XX律师,将科技公司、技术公司、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一并告上法庭,索赔18,246.83元。然而,一审时案件面临诸多难点,如何证明投资者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存在法律因果关系、如何让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如何应对被告提出的“投资者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导致”的抗辩,都是横亘在面前的难题。
来自上海的徐晓律师自2006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在证券信息披露合规及证券欺诈诉讼领域经验丰富。接手案件后,徐晓律师迅速梳理案件事实,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他带领团队向法院申请调取了黄X的完整股票交易记录作为核心证据,并积极推动法院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对投资者的损失进行量化核定。
在庭审中,徐晓律师凭借丰富的专业经验和扎实的法律功底,有力论证了被告虚假陈述行为的“重大性”以及对投资者决策的“诱导性”,成功援引“推定信赖”原则,确立了交易因果关系。同时,他针对各中介机构的过错进行了详细剖析,主张其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徐晓律师的代理意见及专业机构的《损失核定意见书》。判决认定科技公司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技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证券公司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科技公司赔偿原告黄X投资差额损失18,223.14元及佣金、印花税损失23.69元,其余被告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徐晓律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几乎全部诉讼请求的胜诉判决,有效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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