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6月14日,法院就被告朱X结欠某水产商行货款作出判决,要求朱X支付货款及相应利息和财产保全申请费。在此之前,根据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案涉房屋由朱X和卓X各享有一半的份额。2024年4月16日,朱X以10万元的价格将自己持有案涉房屋一半的份额转让给卓X。2024年12月28日,卓X以18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案外人。
某水产商行认为,朱X明知自己有大量债务需要清偿,却将自己持有50%份额的案涉房屋低价转让给卓X,且卓X又迅速将该房屋进行出让,这种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朱X与卓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卓X折价补偿朱X,支付利息、财产保全申请费、律师费等,同时要求两被告承担诉讼费。
樊佳佳律师在执业第3年时遇到了此案,她代理卓X。她系统梳理了数年间百余笔转账记录,发现卓X于2022年3月至2024年12月期间,通过微信和支付宝陆续向朱X转款,共计1372138元。此外,朱X与卓X签订的《协议书》也载明,女方此前已将属于男方一半份额的房款分期全部支付给男方,至此离婚判决书上的房产分割已处理完毕。
在梳理证据链时,樊佳佳律师发现,虽然《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朱X将案涉房屋50%份额以10万元出让给卓X,但事实上卓X支付的款项远远超过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总价的50%。而且,原告未举证证明卓X支付的款项属清偿其他债务。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卓X于法院判决离婚后至案涉房屋出售期间陆续支付给朱X的款项能否抵作朱X应得案涉房屋50%份额的折价款。最终,法院采纳了樊佳佳律师的意见,认定卓X支付的款项能抵作朱X应得的房屋折价款,原告主张朱X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事实不存在,其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樊佳佳律师长期认为,在涉及房产转让等重大经济交易中,合同中的款项支付和证据留存属于高频漏洞。当事人在进行此类交易时,应注意保留完整的转账记录和相关协议,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从长期处理经济纠纷类案件的观察来看,当事人在遇到类似纠纷时,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进行重大经济交易时,提前对交易对象的信用状况和债务情况进行了解,同时签订详细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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