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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X因信任某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在2015年10月28日至2016年4月16日期间购入其股票。然而,该公司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的行为被揭露后,股价下跌,周X遭受了投资损失。周X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要求该公司赔偿投资损失共计59164.59元,但被告公司辩称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或原因力不大,这让周X的维权之路陷入了不利局面。
这份棘手的案件材料被送到了来自上海的徐晓律师手中。徐晓自2006年开始执业,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长期担任证监会下属投资者保护机构的公益律师,在证券信息披露合规及证券欺诈诉讼领域经验丰富。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
本案为系列平行案件之一,前期已有示范案件生效判决认定被告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成立,并明确了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等关键事实。徐晓律师团队依据示范判决所确立的标准,代理原告周X积极主张权利。他们向法院申请调取周X的交易数据,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损失核定。
经审理,上海金融法院采纳了示范判决的认定结论,并依据损失核定意见书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应赔偿原告周X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59046.5元,并赔偿相应的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合计人民币59164.59元。法院认为,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并持有股票所受损失,依法推定为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生效,被告需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在徐晓律师的努力下,周X成功从可能败诉的困境中实现逆转,获得了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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