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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青海省西宁市XX区,原告杨先生与被告石先生因房屋租赁产生纠纷。20XX年X月XX日,杨先生与石先生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杨先生将位于XX区的商铺出租给石先生。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及违约金等内容。石先生实际占用商铺后,仅支付部分租金,剩余租金经杨先生多次催要仍未支付,杨先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违约金等。
李斌律师于2023年开始执业,服务地区主要为青海西宁。他毕业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44件,尤其擅长合同纠纷案件。在合同纠纷处理方面的丰富经验,使他能够精准把握本案中租赁合同纠纷的核心要点。
李斌律师接手此案后,首先将审查重点放在了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上。这份合同签订于20XX年X月XX日,以书面形式呈现,详细规定了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审查过程中,李斌律师发现合同中对于租金支付时间和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但石先生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为了进一步确认石先生的违约情况,李斌律师仔细比对了石先生的租金支付记录,结合合同约定,明确了石先生欠付租金的具体金额。
在庭审过程中,李斌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商铺租赁合同》、租金支付记录等证据,以证明石先生的违约事实。
最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
被告石先生于20XX年X月X日前向原告杨XX支付房屋租金105000元;若未按期足额支付,则需支付利息612X元;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石先生承担。李斌律师在结案前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明了杨先生的诉求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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