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中,【被告A】在无国家药品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明知所售肉毒素产品为国家未经批准上市的注射类管制药品,仍通过线上社交渠道大量低价进购,并在网络平台大肆分销售卖。他雇佣多名下线人员负责客户对接、订单发货、资金收款等工作,构建起完整的线上销售网络,向多名下游经销商批量售卖涉案肉毒素产品。其余多名涉案被告人也在明知药品违法违规的情况下,参与了分销、零售环节。
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主要是自己的供述,但缺失能证明从轻情节的关键证据。冯剑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仔细查阅全案卷宗证据,梳理案件法律适用规则,针对当事人涉案情节、法定从轻事由进行全面调查。收集了当事人立功的相关证据,如提供其他犯罪线索并查证属实;确认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如实坦白的证据,包括与司法机关的沟通记录等;整理当事人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的凭证,以及主动完成涉案药品无害化处置、履行公益诉讼公开道歉义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公诉机关认为涉案金额巨大,应从重处罚。冯剑律师则回应,虽然涉案金额大,但当事人具有立功、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赃挽损、弥补社会危害后果等全维度从轻情节。对于立功证据,证明当事人为案件侦破提供了重要帮助;认罪认罚和坦白的证据体现了当事人的悔罪态度;退赃和履行公益义务的证据说明当事人积极弥补社会危害。
最终,法院经全面开庭审理,采纳了全案所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首要主犯【被告A】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其余多名从犯被告人,结合各自涉案情节,分别从轻判处长短不等有期徒刑,多人成功适用缓刑,无需入狱服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全部涉案人员按要求履行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义务、承担违禁药品无害化处置费用;全案已退缴、追缴的全部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全部扣押涉案药品、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处置。
冯剑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取精准拆解量刑边界、全面挖掘从轻情节、兼顾双重法律风险的方法论。他精准把握法律条文,明确区分入罪标准、情节加重边界和主从犯罪责划分;针对当事人的各种从轻情节逐一论证并收集证据;不仅关注刑事定罪量刑,还同步指导当事人完成相关义务,全方位化解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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