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山东烟台,原告迟先生在烟台某区经营店铺,被告张X是一名普通居民。2021年6月12日左右,张X到迟先生经营的店铺购买香烟,货款共计91275元。因张X当天未带够现金,约定次日付款,但次日张X称无钱支付。6月16日,张X向迟先生出具了91275元的货款欠条。之后双方就欠款金额产生争议,迟先生主张张X尚欠76775元货款及利息,而张X辩称已支付部分款项。
宋晓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于山东烟台,在接手此案后,从全案材料中锁定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突破口。这份微信聊天记录形成于2021年7月7日,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内容包含双方对账确认欠条项下已支付货款数额为14500元,以及迟先生提出此后交易要即时结算等信息。
宋晓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尤其深耕于经济纠纷、合同纠纷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在经济纠纷领域的专精能力,使他能够敏锐地捕捉到本案中关于货款支付情况这一关键争议点,并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进行处理。同时,他具备企业合规师和四级律师的专业职称,这为他在处理此类合同纠纷案件时提供了坚实的专业基础。
宋晓律师接案后,第一件事就是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凭借其多年的执业经验,他迅速发现被告张X对付款情况的陈述存在疑点。在审查过程中,他仔细比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尤其是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了逐字逐句的分析。宋晓律师发现微信聊天记录中明确记录了双方于2021年7月7日对账确认欠条项下已支付货款数额为14500元这一关键信息。为了使该证据更具证明力,他申请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证据保全,并提交了经过公证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关键证据。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张X尚欠原告迟先生货款76775元,并需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677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1719元,由被告张X负担。在结案前,宋晓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对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了充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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