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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水产商行起诉被告朱X和卓X,称朱X结欠其货款,却将案涉房屋50%的份额低价转让给卓X,随后卓X又将房屋出售,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卓X折价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需证明朱X低价转让财产且损害其债权。
根据樊佳佳律师在民商事诉讼的办案经验,此类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梳理至关重要。在本案中,卓X在离婚后至房屋出售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陆续向朱X转款,累计金额远超房屋出售总价的50%。同时,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也确认了房产分割已处理完毕。樊律师系统梳理数年间百余笔转账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直观证明卓X已实际支付远超房屋份额价值的款项。
常见的错误做法是当事人未及时保存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或者无法清晰证明款项用途。若证据不足,可能面临败诉风险,导致财产受损。
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的樊佳佳律师建议当事人注意,在涉及财产交易时,要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合同协议等。同时,在签订协议时,要明确款项用途和交易内容,避免产生纠纷。若遇到类似纠纷,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案中,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卓X支付的款项能抵作朱X应得的房屋折价款,原告主张朱X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事实不存在。这起案件提醒我们,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等问题时,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合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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