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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7日,原告A与被告B签订了一份股权代持协议,约定B委托A代持某无人机运营公司30%的股权,出资额为3万元。这本来是两人之间的一个约定,然而,后续却引发了一系列的纠纷。
2025年5月27日,双方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将代持的30%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B,B应在7日内支付转让款并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可是,B却未按照约定配合办理变更手续。无奈之下,A只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继续履行协议,并要求公司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被告B辩称,股权实际是为其父C代持,并非为自己代持,而且股权代持协议是伪造的,是倒签日期。同时,B还称股权转让附有条件,即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而现在其他股东已经行使了优先购买权,所以协议条件未成就。
于彩霞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梳理了案件材料。她发现,虽然B主张股权代持协议系倒签,但却确认了签名的真实性。律师认为,协议本身是有效的,不能因为签署时间的争议而影响其效力。而且,双方后续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也形成了一定的印证。
在庭审过程中,于彩霞律师强调,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相关规定,应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这一主张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成功排除了被告“协议条件未成就”的关键抗辩理由。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股权代持协议有效,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未到庭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B未按约办理变更登记,构成违约。法院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等诉讼请求。于彩霞律师通过清晰界定诉讼请求范围,为原告成功解除了代持风险,实现了委托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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