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活中,法律纠纷如同隐藏在暗处的荆棘,稍不留意就会让人陷入困境。生命权、服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等领域的纠纷,常常因为法律关系复杂、证据难以界定而让当事人感到迷茫。而在江苏省,有这样一位法律界的拨云者,他叫张居宽。
张居宽毕业于南京大学,扎实的法学本科教育让他在面对法律问题时,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严谨的逻辑思维。早在2004年,他就开始从事企业法务工作,这段经历让他对企业的运营和法律风险有了深刻的认识。2008年,他转入律师行业,多年的法务经验成为他在律师道路上的宝贵财富。
在生命权纠纷案中,三原告的亲属乘坐电动三轮车冲入河中溺水身亡,他们认为案涉道路存在安全隐患,相关被告未尽管理职责,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张居宽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凭借着在企业日常法务中积累的对责任认定的敏锐洞察力,迅速抓住了案件的关键。他深知,要让被告承担责任,就必须证明被告对道路有管理职责且存在过错。在南京大学接受的系统法学教育,让他在梳理证据和法律条文时游刃有余。他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现场勘验结果,围绕事发道路管理者、管理者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承担等争议焦点,为原告据理力争。最终,法院判决被告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和XX县XX镇人民政府分别赔偿三原告损失36648.13元。
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甲公司诉被告乙公司要求支付融资咨询服务费及违约金,被告辩称《服务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属无效合同,且原告未提供实际服务。张居宽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在面对被告的强硬抗辩时,多年的执业经验让他保持冷静。他深知合同效力和服务履行的证明是关键。曾经处理过众多合同纠纷案件的他,熟悉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细节。他指导原告收集《服务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在庭审中对证据进行质证与认证,重点审查《服务协议》的签订背景、时间合理性及原告是否实际履行服务义务等关键问题。然而,最终法院认定案涉《服务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未证明已实际履行协议约定服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虽然这次败诉,但张居宽在案件中的专业表现,为他积累了更多应对合同纠纷的经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居宽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原告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称被告将涉案工程转包给自己,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返还管理费。被告辩称与原告无直接施工合同关系,原告非实际施工人,不应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张居宽凭借着长期担任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经验,对建筑工程领域的法律关系有着深入的了解。他深知合同相对性和实际施工人认定在这类案件中的重要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他积极参与诉讼,提交相关证据,围绕合同相对性、实际施工人认定等关键法律问题展开辩论。他曾处理过大量建筑工程领域的案件,对工程转包链条、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工程款支付核对等关键事实的把握十分精准。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第三人赵X签订的合作协议因违法转包无效,且赵X已超付工程进度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尚不具备返还条件,管理费是否应退还缺乏充分依据,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理升华
回顾这几起案件,张居宽在不同类型的法律纠纷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无论是生命权纠纷中对责任认定的精准把握,还是服务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对合同效力、履行情况的深入分析,都体现了他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多年的执业生涯,让他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能够迅速找到破局点。他的专业洞察力,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帮助,也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了自己的力量。正如他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所积累的经验一样,他始终以“一切以当事人利益为重”的执业理念,在法律的道路上不断探索前行,成为法治迷局中的拨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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