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国权律师,在广东中山的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执业,从事律师工作十年有余,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他担任被告黎女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案件中,原告陈女士与被告吴先生、黎女士产生民间借贷纠纷。争议焦点集中在民间借贷是否成立、借款本金数额、部分给付款项的性质、利息计算以及被告黎女士是否需承担责任等方面。
陈女士最初掌握的证据有两份《借款协议书》,以及一系列转账记录。然而,她缺失关键证据,比如主张的现金交付部分没有证据证明,且对于部分款项的性质未提供合法用途的证据。
梁国权律师介入后,指导被告一方进行了多方面的证据补强。黎女士提交了《中山市黄圃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公告》、强制执行催告书,证明借款涉及的房屋已被强制拆除;提交《送货清单》《收据》、户口簿,证明该房屋为吴先生父母出资建造,建造时间早于借款时间;还提交《离婚证》,证明案涉七笔借款发生在离婚之后,自己没有签名也未收取借款。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原告主张借款本金为数十万元,但被告吴先生对借款给付情况不予确认。律师指出,民间借贷应以《借款协议书》的意思表示为准,且借款本金应依据证据记载。转账记录显示,与两份《借款协议书》对应同一时期的转账合计金额才是实际交付的借款数额,而原告主张的现金交付无证据证明,不应得到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部分给付款项为借款,律师从时间、房屋估值、原告给付数额、强拆等多方面因素分析,认为该款项性质与房屋对价接近,且围绕违法建筑的款项往来在原告无合法用途证据的情况下不受法律保护。关于被告黎女士的责任,律师提交的证据清晰表明借款发生在离婚之后,黎女士未签名、未收款,其抗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吴先生向原告陈女士给付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梁国权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即证据是否与案件争议焦点相关,是否具备合法的来源和形式;优先梳理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判断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优先审查证据的证明力,以确定证据在支持当事人主张方面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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