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签订后,陆先生于2018年2月7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梁先生支付了30万元借款,2月9日又分两笔转账支付了70万元。本以为这只是一次普通的借贷,可梁先生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陆先生多次催告,梁先生却均以各种借口不予偿还。
此时,陆先生陷入了困境。这笔100万元的借款,对他来说不是一笔小数目,原本期待着按时收回本息,如今却面临着无法收回的风险。他不知道该如何是好,内心充满了焦虑和无奈。
就在陆先生感到无助的时候,他经人介绍找到了邓德锴律师。邓德锴律师自2012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刑事、民商事领域都有着深厚的专业知识和实务积淀。他在接到陆先生的委托后,迅速展开了工作。
邓德锴律师仔细审查了陆先生提供的《借款合同》和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发现这些证据足以证明梁先生向陆先生借款100万元的事实。同时,他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该条明确规定了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陆先生与梁先生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成立。
然而,梁先生在庭审上却抗辩称已还了部分本金和利息,但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邓德锴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梁先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对于陆先生要求梁先生支付因处理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4.9万元及担保费3500元的诉求,邓德锴律师认为这有合同依据。因为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若梁先生未按约定还款,陆先生有权要求其承担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等维权费用。
另外,陆先生还要求梁先生的妻子陈女士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邓德锴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认为涉案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陆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以该诉求依据不足。
最终,法院采纳了邓德锴律师的观点。判决梁先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陆先生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7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并支付律师费49000元及担保费3500元,同时驳回了陆先生要求陈女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事后,陆先生回忆起这次经历,对邓德锴律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有了深刻的体会。在这场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博弈中,邓德锴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细致的办案风格,为陆先生挽回了损失,也让陆先生重新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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