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6月,原告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劳务分项承包合同》,原告承包被告某小区7楼改造住宅工程劳务部分。施工中被告支付部分劳务费,2022年4月双方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以房折抵劳务费。原告认为被告尚欠劳务费及窝工、租赁损失,遂提起诉讼;被告反诉称原告未完成全部劳务,已超付劳务费并要求赔偿。争议焦点围绕原告是否完成劳务内容、被告是否拖欠劳务费、是否存在窝工事实及损失、商品房抵债协议是否履行、被告反诉请求是否成立。
马明艳2022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其中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200余件。接手此案后,她首先逐页比对28份送货单的签名字迹,发现部分签名与原告员工签名存在差异,通过联系员工本人进行确认,证实了部分单据可能存在伪造情况,这使得后续在核算工程量时对这些单据不予认可。
接着,马明艳锁定施工日期,发现被告提供的部分施工记录日期与实际施工进度不符,通过调取施工日志进行交叉验证,明确了实际施工时间,为判断原告是否完成劳务内容提供了依据。在调取微信记录时,发现双方关于工程进度和付款的沟通信息,从中找到了被告认可原告部分工作的证据,这对原告主张权利起到了支持作用。
马明艳执业8年比对过上千份送货单,经验丰富。她还申请气象数据,发现施工期间存在恶劣天气,影响了施工进度,这与原告主张的窝工损失有一定关联。通过调查令调取入库系统数据,确认了被告提供材料的时间和数量,发现被告存在未及时提供材料的情况,进一步支持了原告窝工损失的主张。
马明艳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在查证停工记录时发挥了专业优势。她调取考勤记录,发现部分员工在窝工期间仍有考勤,这为计算窝工期间人员工资提供了证据。最后,对有争议的单据进行笔迹鉴定,确定了部分单据的真实性,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关键证据。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付两套商品房,并配合办理不动产登记,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和被告全部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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