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款”被认定为借款,成功追回200万

最新修订 | 202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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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常有律师
隋常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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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5.0分执业:9年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律所: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1201710725114 电话:18502417946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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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XXXX年,被告公司因发展口罩生产项目急需资金,通过中间人介绍向原告借款。原告分三笔向被告公司账户汇入共计200万元,其中两笔共100万元备注为“口罩投资款”,另一笔100万元备注为“借款”。此后,原被告签订了《借款协议》,确认这200万元为借款。但后来口罩项目未获药监局审批,被告公司未能投入生产,原告多次催要借款,二被告却推托拒绝还款。
“投资款”被认定为借款,成功追回200万

在一起发生于辽宁沈阳的民间借贷纠纷中,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隋常有律师——一位擅长保险维权、刑事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领域的资深律师,在执业第六年时接办了此案。庭审中,被告公司虽同意与被告宁X共同偿还借款,但被告宁X却辩称不认识原告,并主张该笔200万元款项实为投资款而非借款,由此成为案件的核心争议。

面对这一局面,隋常有律师在梳理证据链时,紧紧抓住《借款协议》这一关键书面文件,同时指出: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投资合意及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约定,且涉案口罩项目最终未获审批,缺乏投资款成立的基本前提。他长期认为,在民间借贷中,明确款项性质的书面协议至关重要,是避免纠纷的关键因素。

法院最终采纳了隋律师的观点,认定案涉200万元为借款,判决被告绥中XX公司与被告宁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梁X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

此案再次提醒我们:在资金往来中,款项性质的认定极易引发争议。为避免类似风险,当事人在进行资金交易时应签订明确的书面协议,详细约定款项性质、用途、还款方式等内容,并妥善保存转账记录及沟通凭证。隋常有律师的经验表明,只有事前防范与事后依法维权并重,才能在纠纷发生时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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