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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在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原告郑X与被告东莞市XX公司、第三人林X产生公司解散纠纷。原告认为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股东间冲突致公司人合性丧失,自身股东权利受损,穷尽协商等救济途径后,请求解散公司;被告及第三人则辩称公司仍在正常经营。
接手本案的,是2020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杨静。该律师怀疑原告称公司经营困难的真实性,随即展开查证。她逐页翻阅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制作《股东沟通情况分析表》,发现虽股东间有分歧,但存在通过微信沟通的情况,不能直接认定公司无法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接着,她仔细核对被告提交的租赁合同、交房租及水电费记录等,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标注。
通过审查,杨静律师得出结论:被告证据能证明公司仍在正常运营,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符合司法强制解散的法定条件。最终,法院采纳了该观点,未支持原告解散公司的诉请。
此案启示法律实务中,对于公司解散纠纷需综合各方证据,审慎判断公司是否真的符合解散条件。此次案件也留下一个疑问:在股东长期无法达成有效决议的情况下,如何平衡公司运营与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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