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202x年,被告人应X被江苏省镇江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伙同他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使用微信收款码、银行卡协助转移资金229万余元,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证据充足,应X也面临较重刑罚的困境。此时,2017年执业且累计办案达1000多件的张琪律师接手了此案。
张琪律师首先对案件证据与资金流水进行逐笔审查,发现部分资金流向存在异常,个别交易记录模糊不清。他通过与银行沟通,调取详细交易凭证进行验证,这一发现让他意识到应X在整个资金转移过程中的角色可能并非主导。之后,张琪律师仔细比对同案犯的口供,锁定应X参与的具体时间节点,发现应X并非全程参与,这为认定其从犯地位提供了关键依据。
在审查微信记录时,张琪律师发现应X与主犯的聊天内容,能反映出应X只是听从安排,进一步证实其从犯身份。他还申请调取当时的气象数据,发现部分资金转移时间正值恶劣天气,一定程度说明应X参与的被动性。同时,张琪律师持调查令调取资金入库系统数据,明确应X的获利金额,排除了不合理的指控。此外,他还调查应X的考勤记录,显示应X在部分资金转移期间有正常工作记录,侧面证明其并非积极主动参与犯罪。最后,对微信收款码、银行卡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确定应X在资金转移过程中的实际参与程度。
张琪律师凭借比对过上千份交易记录的经验,在这些审查动作中准确把握关键信息。同时,身为镇江地区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他,在庭审中围绕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等从轻、减轻情节,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应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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