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5月5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上诉人闻XX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自己并非公司股东,且公司担保行为无效,不应承担债务责任。被上诉人张XX委托了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的汪家道律师为其代理此案。
汪家道律师自2016年开始正式执业,拥有长达20年的法律服务经验。他服务于浙江宁波地区,在建筑工程、公司法、合同事务、婚姻家庭等领域均有涉猎,累计承办非诉与诉讼案件已逾810件,其中建筑工程、合同相关案件350余件,公司法务领域案件112件。作为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四级律师职称、高级经济师职称的他,秉持着“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超出顾客期望”的执业理念。
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汪家道律师面临着诸多挑战。被告闻XX否认自己是公司股东,称公司章程等文件上的签名并非自己所签,且认为公司为股东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因违反公司法规定而无效。针对这些问题,汪家道律师进行了深入分析和应对。
首先,在证明借贷关系方面,汪家道律师收集了《还款计划书》《债权债务确认书》《民事裁定书》等证据,有力地证明了张XX与闻XX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且闻XX至今尚欠张XX借款本金2775000元。这些证据的收集和整理,体现了汪家道律师在证据收集方面的专业能力。
其次,对于公司担保效力问题,汪家道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指出虽然公司为股东提供关联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构成越权代表,但闻XX当时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对担保合同无效也有过错,应承担闻XX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赔偿责任。同时,他强调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具有对外公示效力,闻XX从公司成立至注销一直未提出异议,即使签名非本人所签,也可视为默认行为,所以闻XX应按出资比例对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民事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部分支持了闻XX的上诉请求,但也认可了汪家道律师关于借贷关系和股东责任的观点。法院判决闻XX对闻XX应承担的债务在闻XX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20%承担民事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汪家道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对案件的精准分析,成功解决了民间借贷纠纷中担保效力及股东责任认定的难题,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展现了他在法律实务中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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