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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月XX日,原告杨XX经被告业务员游说,以女儿申XX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一份分红型人身保险。保险合同订立后,原告连续7年缴纳保费共计105010元。20XX年X月,申XX得知投保一事,要求撤销保险,原告找被告撤销未果后诉至法院。投保单上申XX的签字是否真实,被告以合同已生效为由拒绝退款,原告面临缺乏直接证据证明签字非本人所写的困境。
此时,彭佩荣律师接手此案。彭佩荣自2001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件,在经济合同纠纷等领域经验丰富。他首先对投保单上申XX的签字进行笔迹比对,发现签字与申XX日常签字存在明显差异。为验证这一发现,他收集了申XX近期多份签字文件进行对比,并咨询专业笔迹专家,初步判断签字可能系伪造。这一发现让彭佩荣确定了从签字真实性入手的策略。
接着,彭佩荣锁定投保日期,调取当天被告业务员与原告的微信记录,发现记录中业务员未提及需申XX明确同意的内容。为进一步验证,他向微信平台申请调查令,获取完整聊天记录,确认了投保过程中可能存在程序瑕疵。这使得案件方向更加明确,需重点关注投保流程的合规性。
在查证过程中,彭佩荣利用自己担任乌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身份,申请调取当地气象数据,以确认投保当天申XX是否有外出可能前往保险公司签字。同时,他还通过调查令调取保险公司的入库系统,查看相关投保文件的录入时间和经手人信息。此外,他调查申XX当天的考勤记录,发现她当天在单位正常上班,无时间前往保险公司签字。最后,彭佩荣申请笔迹鉴定,专业机构鉴定结果显示投保单上签字并非申XX本人所写。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XX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向原告返还保费72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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