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浙江温州瑞安市,被告人王X卷入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2024年7月,傅X(已判刑)与彭X1、彭X2签订茅台酒居间协议,以1499元/瓶的价格代办40件53°500ml飞天茅台酒。傅X通过王X向上家(身份不详)订购假冒飞天茅台酒并直接发货给彭X1、彭X2。王X在明知上家销售假冒茅台酒的情况下,仍协助完成交易,收取货款共计282,000元,后因与上家失联未支付货款。公安机关先后查扣假冒飞天茅台酒共237瓶,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但符合产品质量要求。2025年X月XX日,王X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XX日被逮捕,X月XX日,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同年X月XX日立案,X月X日公开开庭审理。
田小馨律师自2024年开始在浙江温州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接手此案后,从全案材料中锁定了王X与上家的沟通记录这一证据作为突破口。该沟通记录形成于2024年7月交易期间,以电子聊天记录的形式存在,内容包含王X与上家关于假冒茅台酒交易的相关交流,能反映王X在交易中的参与程度和主观认知。
田小馨律师是四级律师,具备劳动关系协调师资质,还是中国法学会会员。他深耕于民商事及刑事辩护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尤为专精于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案件。在刑事辩护方面,他熟练掌握刑事案件办案流程与规范,办理过多类型刑事案件。这些能力背景使他能够精准把握本案的法律要点和证据审查方向,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辩护。
接案后,田小馨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王X。凭借他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500件),在与王X的交流中,发现王X与上家失联以及未支付货款这一疑点。随后,他仔细比对王X与上家的沟通记录和其他交易凭证,调查王X在整个交易过程中的具体行为和角色。在审查起诉阶段,田律师积极与经办检察官沟通并交换案件的法律意见,申请检察官重新审视王X在案件中的责任和量刑。同时,提交了王X在交易中并非主导地位以及有悔罪表现等相关证据。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2,000元。在结案前,田小馨律师提交了代理词,阐述对案件的综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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