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三原告的亲属乘坐电动三轮车冲入河中溺水身亡,三原告认定案涉道路有安全隐患,相关被告未尽管理职责,遂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46592.5元。而甲公司诉乙公司服务合同纠纷,要求支付融资咨询服务费30万元及违约金,被告却称协议无效且原告未提供实际服务。还有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各方各执一词。这正是张居宽律师接手这些案件时面对的复杂局面。张居宽是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主任律师。
在生命权纠纷案中,张居宽深知证据的重要性。他凭借自己在建筑工程领域的知识储备(毕业于南京大学本科,在建筑工程等领域有深厚知识积累),仔细研究案涉道路的相关情况。在庭审中,他围绕事发道路管理者、管理者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承担等争议焦点进行有力辩论。通过大量实地调查和收集证据,他指出道路存在的安全隐患与被告管理职责之间的关联。最终,法院判决被告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和XX县XX镇人民政府分别赔偿三原告损失36648.13元。
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居宽面对被告辩称《服务协议》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未提供实际服务的情况,对原告提交的《服务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进行严格审查。他从协议的签订背景、时间合理性等方面入手,分析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凭借其在公司法领域的专业知识,他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问题。然而,最终法院认定案涉《服务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未证明已实际履行协议约定服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张居宽作为被告代理律师,明确提出被告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原告非实际施工人等核心抗辩意见。他对工程转包链条、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工程款支付核对等关键事实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他在庭审中围绕合同相对性、实际施工人认定等关键法律问题展开激烈辩论。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第三人赵X签订的合作协议因违法转包无效,且赵X已超付工程进度款,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居宽在处理案件时,有一个习惯,就是会把合同读出声来找逻辑断层。这一习惯源于他从2004年开始从事企业法务工作,之后转入律师行业,多年的执业经验让他深知合同细节的重要性。他通过这种方式,能够敏锐地发现合同中的潜在问题,为当事人避免法律风险。
案件结束后,张居宽并没有放松。他会对案件进行复盘,总结经验教训。接下来,他将继续担任金湖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的合规运营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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