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于彩霞律师刚拿到执业证不久,一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委托合同摆在了她的桌上。这是她第一次独立面对此类复杂案件。
案件中,原告A受雇于被告B,在被告C的房屋内进行拆除作业时被水泥过梁砸伤左脚,造成多发性骨折。原告起诉要求B赔偿各项损失,同时要求房主C及装修负责人徐X承担选任过错责任。于彩霞律师初看案件,意识到争议焦点在于各方责任的划分以及赔偿金额的确定。
于彩霞律师面临诸多困难。一方面,她执业早期经验相对不足,处理此类复杂案件缺乏足够的实践积累;另一方面,原告提供了自行委托鉴定得出的伤残结论,这给案件的辩护增加了难度。而且,原告最初主张房主C承担30%的选任过错责任,这对C来说是不小的压力。
为了应对这些困难,于彩霞律师做了充分的准备。她查阅了大量类似案件的裁判文书,分析其中责任划分和赔偿标准的依据;请教了律所里经验丰富的同事,了解此类案件的辩护要点和策略;仔细梳理了案件的证据材料,包括原告的受伤经过、各方的工作关系等;还模拟了庭审环节,预想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应对方法。
在案件推进过程中,庭审是关键节点。于彩霞律师在庭审中精准抗辩,举证原告擅自改变工作内容、自身操作不当等事实,成功将原告自身责任比例提升至45%,从而将房主C的过错责任降至10%。针对原告依据非工伤标准自行委托鉴定得出的伤残结论,于彩霞律师申请法院重新鉴定,最终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认定不构成伤残,为C避免了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约17.8万元)的损失。同时,于彩霞律师明确指出C与施工方B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非共同侵权,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采纳了该意见。
最终,法院判决B赔偿原告63,620.42元(扣除已垫付32,500元后实际支付31,120.42元);C已垫付的20,400元归原告所有,无需另行支付;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这个案件对于彩霞律师后续执业产生了重要影响。此后,在处理类似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时,她都会更加注重对证据的收集和分析,以及对责任划分的精准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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