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格权和人格利益的定义是什么
人格权法,是指维护主体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人身权利的法律的总和。
人格权可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基本权利。
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及其他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表现了近代法制观念从注重财产保护发展到更为注重自然人人格利益的保护,表现了司法裁判为顺应时代潮流而对立法的超越和突破。
系的法律表现,其保护对象为自然人人格利益之总和,具有解释,创造和补充立法上明定的特别人格权的功能。
公民、法人固有的与其不可分离的利益。是人身利益的一种。人格,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它是一个抽象的概念,由生命、健康、名誉、姓名、肖像等要素构成。这些要素是任何公民都必需具备的,是公民最基本的需要或利益。
二、人格利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非物质性。人格利益不具有物质外形,因此它不同于财产利益。
(2)无差别性。每个公民或法人在民事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不受职业、职务、文化程度、财产状况、种族、性别、年龄等因素的限制。
(3)专属性。特定公民的人格利益为其所专有,不得转让、继承,通常不得剥夺。
(4)与人身或法人实体的不可分离性。人格利益的存在与公民、法人和存在相始终。
(5)法定性。公民、法人能够享有哪些人格利益,通常由法律明文规定,由法律直接赋予,无需借助法律事实。
人格权和人格利益在法律上来说都是独立个人的权益问题,所以有关的当事人在进行问题的处理时需要进行一定的划分,但是具体的问题处置有时不需要当事人进行比较,但是有关的利益输送会造成自己错误出现,因此自己要积极的践行有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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