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襄阳市樊城区,武汉XX公司与襄阳XX公司产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X年X月,双方就襄阳·某国际建筑幕墙工程签订《襄阳某国际建筑玻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际施工结算。201X年X月工程因被告原因停工且无法复工。原告认为已完成工程量结算额颇高,被告欠付工程款及造成损失,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欠款及赔偿损失,还主张对工程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则辩称双方无合同,原告主张剩余工程款对象错误,且工程已作为涉黑财产没收,原告优先受偿权无依据,应驳回原告诉求。
李梦月律师自2017年开始在湖北襄阳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接手此案后,她将原告提交的《襄阳·某国际建筑玻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作为突破口。该证据形成于201X年,为复印件形式,内容是关于襄阳·某国际建筑幕墙工程的施工约定,但无双方签章。
李梦月律师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深耕于刑事及民商事领域,尤为专精于刑事辩护案件,同时在婚姻家庭等民事案件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在本案中,其丰富的民商事案件处理经验,能够敏锐地从复杂的证据材料中找到关键问题,准确判断证据的有效性和关联性,这与本案需要对大量合同、结算等证据进行审查的需求高度匹配。
接案后,李梦月律师作为襄阳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办案经验,首先对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进行全面梳理。在审查过程中,她发现原告提供的施工合同为复印件且无双方签章,不符合证据的基本要件。随后,她将原告提供的襄阳·某国际幕墙工程结算及费用索赔表与相关工程收费法定要件和双方协商签单进行比对,发现该表系原告单方制作,被告未签字确认,且刘X签字时间在涉黑案件民事活动终止之后,签字无法律效力。同时,她要求原告提供银行收款凭证的签章件,并对施工图纸是否经过设计单位制作签章、双方当事人认可及主管政府部门备案进行调查。在庭审过程中,她针对原告证据的瑕疵,提交了详细的质证意见。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实其主张,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驳回原告武汉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在结案前,李梦月律师提交了全面的代理词,阐述了被告的抗辩理由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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