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某是广东佛山的一名个体经营者,名下持有电子X零售许可证。2026年,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张某提起公诉。指控其在2022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明知国家禁止售卖水果味电子X,仍购入并对外销售,销售数额达7万余元,违法获利2万元。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张某案发后十分焦虑,对刑事诉讼流程和法律后果一无所知,于是委托杨子兴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
杨子兴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他多次会见张某,了解案件全过程、投案经过和认罪态度,仔细查阅公诉机关移送的全部案卷材料。经过深入分析和研判,杨律师确定了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为核心的辩护思路。在法庭审理中,他提出多项从轻处罚辩护意见。指出张某具有自首法定从轻情节,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具结书,庭审中也无异议;张某无犯罪前科,此次犯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主观恶性小、社会危险性低;且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规定,悔罪态度良好,符合缓刑监管条件。同时,杨律师引导张某退缴全部违法获利2万元,并提前预缴罚金。最终,法院采纳了杨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除了张某的案件,还有杨XX寻衅滋事案。杨XX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移送审查起诉。杨子兴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阅卷、多次会见当事人,精准把握案件细节。发现杨XX系临时起意、一时冲动实施涉案行为,无预谋、无组织,未造成严重后果。律师固定了杨X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证据链,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提交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明其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引导杨XX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导推动杨XX与被害人沟通协商,全额赔偿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律师还严格依据刑法关于缓刑的适用条件,从多个维度论证杨XX符合缓刑条件。最终,法院采纳律师全部辩护意见,判处杨XX缓刑。
另外一起寻衅滋事案涉及甲某、乙某、丙某三人。2025年某日凌晨,他们与朋友在酒馆饮酒时,因搭讪纠纷与邻桌被害人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造成两名被害人轻伤二级。三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公诉机关建议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这起案件辩护难点颇多,致二人轻伤二级属“情节恶劣”,量刑起点高;共同犯罪区分责任难;三人此前有行政处罚记录,缓刑适用有阻力。杨子兴律师全面阅卷、多次会见后,认可罪名,聚焦从宽情节。锁定三人的自首情节,当庭呈现证据链;指导家属与被害人沟通,全额赔偿并取得谅解;论证三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坚持认罪认罚;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三人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最终,法院采纳全部辩护意见,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律师价值
在这几起案件中,杨子兴律师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他精准定位辩护核心,紧扣案件事实,挖掘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形成完整的辩护体系。在张某案中,准确把握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在杨XX案和三人寻衅滋事案中,同样敏锐地抓住关键情节进行辩护。他积极推动当事人悔罪表现,引导当事人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将认罪悔罪落实到实际行动中,增加法院对当事人悔罪诚意的认可。在庭审环节,他清晰、有条理地发表辩护意见,结合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进行充分论证,使法院能够全面了解当事人的情况,从而采纳辩护意见。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案件,法院越来越注重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的被告人,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像寻衅滋事罪这类案件,即使造成轻伤二级等后果,只要符合相关条件,也有可能适用缓刑。这体现了法律既惩治犯罪,又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机会的理念。
结尾
回到最初的困惑,涉嫌犯罪并非没有争取从轻处罚和缓刑的机会。杨子兴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精准的辩护策略和积极的推动能力,在多起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理想的结果。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严谨和负责,值得当事人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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