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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XX公司为被告虞XX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因虞XX到期无法归还借款,溧阳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法诉讼,法院将南京XX公司抵押的车辆评估拍卖用于偿债。此后,南京XX公司为追偿代偿款将虞XX诉至法院。案件初始,被告虞XX未作答辩且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这使得追偿之路看似充满不确定性,南京XX公司面临着代偿款难以追回的困境。
就在此时,案件交到了来自江苏南京的魏雅雯律师手中。2019年开始执业的魏雅雯,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在民事领域尤其是合同纠纷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她深知在这种被告缺席的案件中,证据的扎实性和法律依据的准确性至关重要。
魏雅雯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梳理了相关合同、判决书、裁决书等证据材料。她发现,原告南京XX公司与被告虞XX以及溧阳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且法院的相关判决和裁决书也清晰地记录了整个事件的过程。魏雅雯凭借自己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清晰地向法庭陈述了原告作为担保人代偿债务后依法享有追偿权的事实。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南京XX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债务人履行担保清偿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虞XX进行追偿。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代偿款151万余元及利息的诉请,同时判决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虞XX负担。在魏雅雯律师的努力下,南京XX公司成功从不利的追偿困境中实现逆转,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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