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单某某从2015年开始,就在自己家里雇人加工炒面。为了让炒面更劲道、口感更好,他在生产过程中加入了食品生产中禁止使用的硼砂。公诉机关指控,单某某每天大概能生产1500斤炒面,以每斤1元的价格对外销售,从2019年底到2020年10月,生产、销售的炒面价值达到了51万元,还建议对他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单某某对罪名表示认可,但对于涉案金额有异议,于是委托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的刘刚律师为他辩护。
核心争议点
第一,单某某向面粉供应商赵XX的汇款是否都用于购买面粉?
第二,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能否仅依据单某某的供述来认定?
第三,购进的面粉在生产过程中的退货、损耗情况是否应在涉案金额计算中考虑?
争议点拆解
1.单某某向面粉供应商赵XX的汇款是否都用于购买面粉
法院查明:单某某从面粉供应商赵XX处购进面粉生产炒面,但他向赵XX的汇款里,还包含购买食用油的款项以及偿还赵XX借贷的款项。
双方主张:公诉机关认为汇款都用于购买面粉,应计入涉案金额;辩护律师刘刚主张这些非购买面粉的款项应予以扣除。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因为汇款用途多样,不能简单将所有汇款都认定为用于购买面粉来计算涉案金额,所以这部分非面粉购买款项应从指控的涉案金额中扣除。
2.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能否仅依据单某某的供述来认定
法院查明:对于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仅有单某某的供述,缺乏其他客观证据来印证。
双方主张:公诉机关依据单某某的供述来认定炒面数量;辩护律师刘刚认为仅靠单某某的供述不能准确认定炒面数量。
法院认定:法院支持了辩护律师的观点。在没有其他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仅依据单某某的供述来确定炒面数量是不严谨的,不能以此来准确计算涉案金额。
3.购进的面粉在生产过程中的退货、损耗情况是否应在涉案金额计算中考虑
法院查明:购进的面粉在生产中存在退货、损耗等情况。
双方主张:公诉机关未考虑这些情况;辩护律师刘刚认为不能简单地按照购进面粉的量来推算涉案金额,应扣除退货、损耗部分。
法院认定: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因为生产过程中的退货和损耗是客观存在的,不考虑这些因素会导致涉案金额计算不准确,所以应将这部分从涉案金额中扣除。
整体判决结果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单某某生产、销售金额为51万元的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对被告人单某某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终判决被告人单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要是涉及刑事案件,对于指控的关键数据,比如涉案金额,一定要仔细审查。如果发现有不合理或者证据不足的地方,要及时提出异议。同时,在案件中要尽可能提供客观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不能仅仅依靠口供。而且,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能触碰食品安全的红线。
结尾
在这起单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原本公诉机关指控涉案金额51万元,若成立单某某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经过刘刚律师的专业辩护,成功让法院认定的涉案金额降到五十万元以下,最终单某某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大大降低了刑期。
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的刘刚律师。刘刚律师自2012年开始执业,执业的这十余年里,他办过上千起各类案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涉案金额认定的关键问题所在。他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判决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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