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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X某经营的建材经营部与重庆XX公司签订《供货合同》,供货后公司尚欠118,988元货款未付。龙X某多次通过项目现场人员催收无果,诉至法院却一审败诉,理由是诉讼时效已过。
专业洞察寻突破
2024年开始执业的肖康,在累计承办超200件案件、其中民商事相关案件120余件的经验积累下,准确把握了本案的突破口。一审败诉关键在于龙X某通过项目现场人员催收未被法院认定为对被上诉人的有效催收。肖康认为,应从表见代理与交易习惯入手构建上诉理由。
构建证据链支撑
肖康围绕核心观点展开工作。交易习惯上,供货单由夏X、夏X某签字确认,公司据此支付30余万元货款,这让龙X某有理由相信二人有权代表公司收货及催款。催收行为方面,2021年、2022年龙X某通过微信向夏X催收,夏X明确款项已划至公司账户,且二审出庭作证每次催收后均告知公司负责人。肖康申请夏X出庭作证,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龙X某在时效期间内持续主张权利,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最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支持了龙X某的诉求。此案后,肖康进一步完善了在买卖合同纠纷领域的处理方法,为同行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提供了借鉴,也彰显了在民商事领域专业化深耕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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