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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段某在收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生效判决后,虽收到他人转款,但仅将部分款项用于偿还债务,其余转移和偿还其他债务,且在取保候审期间下落不明,被认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段某签下上诉状时,对改判结果并不乐观。
这份材料被送到了四川广安的律师莫川川手中。执业以来承办案件百余件的莫川川,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他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发现,一审判决存在一些可突破的要点。
莫川川提出,段某主观上并不存在恶意逃避或拒绝执行的故意,因其法律意识淡薄,未能将全部借款用于偿还债务,但不能以此推定其有拒绝执行的犯罪故意,一审认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的事实错误。同时,段某系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一审遗漏了段某有自首情节。另外,一审判决未综合考量段某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导致量刑畸重,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或免除处罚。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段某虽不符合自首情节,但鉴于其在法院执行程序期间能主动配合,以及本案的社会危害程度与其他刑事犯罪案件有别,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段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在莫川川律师的努力下,段某从实刑转变为缓刑,有了更多时间和机会去履行债务,也让案件得到了一个更合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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