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法律的舞台上,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王铖从2021年开始执业,在此之前,他自2012年就开始从事法律工作,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下面通过三个典型案例,来展现他在刑事案件中的专业能力。
第一个案例涉及非法储运爆炸物品。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某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某未经审批,安排毕某等人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储存炸药和雷管,毕某按安排行事,未按规定清退剩余爆炸物品。2008年铁矿停产,未对井内爆炸物品登记造册和组织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某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被刑事拘留。
王铖接手此案后,经过深入了解,发现了关键的不起诉情节。一方面,毕某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后,再未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至2023年5月22日已过去15年,其违法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另一方面,毕某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为时司法解释,他因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储存爆炸物,不构成犯罪。最终,毕某被认定无犯罪事实,作出不起诉决定。
接着是一起寻衅滋事案。被不起诉人孙某、毛某、崔某和田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后因不批准逮捕被取保候审。公安机关移送起诉认定,他们以收取提成等费用为由,分工合作,帮助残疾人张某贷款4.3万元后,使用威胁、恐吓方式强拿硬要3.5万元。
王铖作为辩护人,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案件存在问题。经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决定对孙某、毛某、崔某、田某不起诉。从2012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以来,王铖在证据审查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这起案件正是他严谨审查证据的体现。
最后一个案例是诈骗罪。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那某冒充“谭某”与被害人宋某确定网恋关系,单独或伙同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多次编造理由,骗取宋某钱财共计38720.49元,其中某某某诈骗数额为25115.99元。2022年5月19日,某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王铖考虑到某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谅解。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从他2021年执业至今,处理过众多刑事案件,深知把握案件情节和促成和解的重要性。
律师价值
在这三起案件中,王铖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在第一起案件中,他精准把握追诉时效和司法解释的适用,为毕某争取到不起诉决定,体现了对法律条文的深入理解和运用。在寻衅滋事案中,他对证据进行细致审查,坚持证据之辩,以事实和证据说话,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诈骗案中,他积极促成当事人认罪赔偿,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充分利用法律规定中的从轻情节,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好的结果。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案件的处理,法院和检察机关越来越注重证据的充分性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对于过追诉时效的案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处理;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对于有从轻情节的案件,依法从宽处理。这些趋势体现了司法的公正和严谨,也为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提供了更多的依据和方向。
普通人在面临刑事指控时,往往会陷入迷茫和无助。王铖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这三起案件中为当事人成功争取到不起诉决定。他在证据组织、法律适用和时机把握等方面展现出的综合优势,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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