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起案件是票据追索权纠纷,原告是湖北的XXX公司,被告为青岛XXX公司、邯郸市XXX有限公司,第三人是南通XXX有限公司。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为合法持票人、提示付款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以及票据背书是否连续有效。
最初,原告掌握了一些材料,但对于证明自身是合法持票人、提示付款合规以及票据背书连续的关键证据并不完善。丁晓霞律师介入后,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了一系列关键证据。其中,汽车配件买卖合同、销货清单、入库通知单能证明原告基于真实交易取得票据,是合法持票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打印件可佐证票据记载完整、背书连续;票据追索信息查询打印件能证明提示付款被拒付的事实及追索流程,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庭审中,青岛XXX公司提出“非合法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间提示付款”等抗辩理由。丁晓霞律师以真实交易凭证和连续背书记录为依据,证实原告合法取得票据,具备持票人资格;提交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记录,证明原告在到期日当天即发起提示付款,符合法定程序;还明确原告已通过电子系统发起线上追索,履行了追索义务,有权向背书人主张权利。由于两被告及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丁晓霞律师在庭审中充分陈述案件事实、出示全部证据,详细阐释票据追索权的法律依据。
最终,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丁晓霞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被告青岛XXX公司、邯郸市XXX有限公司、第三人南通XXX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票据款28万余元;上述三方连带支付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28万余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两被告及第三人共同负担。
丁晓霞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明确案件核心法律关系和维权核心,针对性制定诉讼策略;指导当事人围绕核心收集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在庭审中依据证据有力回应对方抗辩,确保法院全面了解案件真相,支持当事人合法诉求。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