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王XX是某海洋产业集团的股票投资者,该公司在2016-2017年年度报告中虚增利润、虚减成本,在相关公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6月15日认定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王XX认为自己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股票,揭露日后持有或卖出产生了实际投资损失,遂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和胡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等合计6135.17元。
来自上海的徐晓律师自2006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接手案件后,徐晓律师团队迅速行动,梳理案件事实,调取原告交易记录、上市公司公告、证监会处罚决定等关键证据。徐晓律师凭借其在证券诉讼、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专业能力,带领团队重点围绕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损失计算方法展开论证。他们参考同类平行案件(如余XX案)的生效裁判观点,明确本案应适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计算买入均价。
在庭审中,被告提出“系统风险”“非系统风险”“自然灾害影响”等抗辩理由,试图减轻赔偿责任。徐晓律师团队有效回应,主张被告未能充分证明原告损失完全由外部因素造成,且平行案件已认定因果关系成立,被告依法应当赔偿。
最终,法院采纳了平行案件的认定结论,确认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7年3月21日,揭露日为2018年2月10日,基准日为2018年3月29日,基准价为4.46元/股。经计算,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为20424元,加上佣金及印花税,合计损失20450.55元。考虑到证券市场风险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按30%比例赔偿原告损失,即6135.17元。判决被告某海洋产业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述款项,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徐晓律师成功帮助王XX从投资巨亏的困境中实现逆转,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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