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知名公司的吸存风波
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期间,俞X(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借助北京XX公司、通XX公司前身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及其下属的17家“分公司”等平台,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诱饵,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通过宣讲会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他们推出“XX宝”“XX盈”“XXXX宝1号”等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而被告人郝XX在这期间,先后担任XX所公司客户经理、团队经理、营销总监、分公司经理等职务。他通过在线下门店向他人宣传公司理财项目,并协助投资人与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参与了公司的吸收资金活动并从中谋利。经司法审计查明,郝XX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到了惊人的人民币55亿余元。2023年6月28日,郝XX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争议焦点一:“挂单”金额是否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
双方主张
辩护律师提出,本案存在重复投资及挂单情形,“挂单”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他们认为团队成员之间的“挂单”并非真实的业务量,不应该计入郝XX的犯罪数额。而检察院则坚持按照审计查明的全额犯罪金额进行指控。
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查发现,在案证据显示涉案人员获得的提成、奖励均按照各自名下非法吸收资金的全额计算,并可自行处分、支配。团队成员之间出于拿更多提成、提职等不同目的,相互“挂单”现象普遍存在,但这种行为属共同犯罪中的协作互利,此类金额不应从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中扣除。所以,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挂单”金额扣减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争议焦点二:郝XX是否为从犯
双方主张
辩护律师认为,郝XX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他们指出郝XX虽然参与了吸收资金活动,但并非主要策划和组织者,其作用相对较小。而检察院未明确针对从犯问题提出特别的反驳意见,但强调了郝XX在公司中的职务和参与程度。
法院认定
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人郝XX在共同犯罪中的所起的作用,并横向比较通XX系列案件中其他被告人的判处刑罚情况,认为郝XX应认定为从犯。法院认为,虽然郝XX在公司中担任一定职务,但与主要策划和组织者相比,其作用仍处于次要地位,故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从犯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争议焦点三:郝XX是否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双方主张
辩护律师提出,郝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希望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检察院认可郝XX的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但对于从轻处罚的幅度有不同看法。
法院认定
法院鉴于被告人郝XX系从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在亲属协助下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决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郝XX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考虑各种情节,被告人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涉及金融犯罪的案件中,嫌疑人应及时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违法所得,这些都可能成为从轻处罚的情节。同时,对于企业员工来说,要对所在公司的业务合法性保持警惕,避免参与非法活动。在面对公司的业务宣传和操作时,要仔细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不要盲目追求业绩和利益而陷入犯罪的泥潭。
写在最后
这起案件中,郝XX涉案金额高达55亿余元,原本可能面临更为严重的刑罚,但在陈晓伟律师的专业辩护下,成功争取到了从轻处罚。陈晓伟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他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金融犯罪问题时格外从容。执业的这些年里,他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实践经验,对金融犯罪领域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有深入的了解。正是凭借着多年的积累和专业素养,他在本案中准确地把握了关键突破口,为郝XX提出了合理有效的辩护意见。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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