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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苏省徐州市发生的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理赔纠纷案中,两名原告之子在校投保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保额10万元。保险期间内其子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原告申请理赔却遭保险机构以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属于免责条款为由拒绝。在此背景下,原告委托了专业律师来维护自身权益。
2021年开始执业的郑文婧律师,服务于江苏徐州,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在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8余件,专精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为徐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副秘书长,郑文婧秉持“专业立身、诚信尽责”的执业理念,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重点审查保险合同订立、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保单送达等关键事实。
针对保险机构的免责抗辩,郑文婧从条款提示义务未依法履行、未向投保人交付保单等核心点组织证据、拟定诉讼思路。在庭审中,郑文婧围绕保险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充分论证保险机构免责理由不成立,清晰阐述原告主张的法律与事实依据,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机构虽将法律禁止性情形作为免责事由,但未能举证证明已依法向投保人送达保单、就免责条款尽到法定提示义务,其免责抗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案涉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事故属于承保范围。法院判决保险机构向原告支付保险金10万元,案件诉讼费用由保险机构承担。郑文婧律师精准抓住保险机构未履行免责条款提示与保单送达义务的关键,帮助原告成功获得全额保险金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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