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的案件中,往往存在着诸多复杂的争议点,原告李X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的这起纠纷便是如此。案外人驾驶原告实际所有的浙GSS3小型轿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及道路隔离石墩损坏。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认定了事故发生经过,且事故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也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然而,原告向被告索赔时却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下,原告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并委托了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的李伟玲律师和实习律师宋。
李伟玲律师自201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十余年实务经验,执业期间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接案后,李伟玲律师凭借对这类案件证据细节的高度敏感,迅速展开行动。当被告辩称评估报告数额过高、部分配件无需更换,且诉讼费、评估费属间接损失不应由其承担时,李伟玲律师意识到需要通过专业的鉴定来固定车辆维修费用的客观依据。
李伟玲律师及时申请司法鉴定,这一关键动作正是她多年执业经验的体现。她深知在这类案件中,准确的损失评估是胜诉的关键。通过鉴定程序,成功固定了车辆维修费用161799元的客观依据,为原告的诉求提供了坚实的证据支持。
在庭审过程中,李伟玲律师充分展现了她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她准确把握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关于鉴定费属于为查明保险事故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的规定,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成功使法院认定鉴定费9700元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同时,针对施救费600元,李伟玲律师提供了正规发票作为证据,这一细节体现了她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
最终,法院采信了鉴定结论,认定原告总损失172099元,判决被告在商业险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限额内全额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209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70.99元。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李伟玲律师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领域扎实的证据组织能力、专业的法律适用能力以及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的卓越办案水平。
李伟玲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出色表现,不仅为原告挽回了经济损失,也再次证明了她在法律领域的专业实力和丰富经验。她以专业的态度和精湛的技艺,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努力实现情理法的平衡,守护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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