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2016年,个人投资者秦某因信赖甲公司及其关联方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购入该公司股票,后因虚假陈述暴露股价大跌致投资损失。秦某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徐晓律师及胡律师,向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以及某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8.6万余元。徐晓自2006年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
接手案件后,徐晓律师团队首先梳理原告交易记录、上市公司公告、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在审查过程中,徐晓律师逐页比对交易记录与上市公司公告,发现交易时间与公告披露时间存在细微差异,通过向证券交易所调取详细交易数据验证,确定这一差异不影响因果关系认定,为后续主张“推定信赖”原则奠定基础。徐晓比对过上千份交易记录,经验丰富。
接着,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已有示范判决,徐晓律师精准确定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4年6月11日,揭露日为2016年12月24日,基准价为8.84元。通过查阅大量类似案例及法规条文验证日期准确性,明确关键日期后,为损失计算和责任认定提供了清晰框架。
为反驳被告关于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导致损失的主张,徐晓律师申请专业机构量化损失。积极协助法院委托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采用“多因子模型法”及“事件分析法”进行损失核定,通过与专业机构多次沟通,确保核定方法科学合理,准确区分虚假陈述与其他因素对股价的影响。
徐晓律师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在查证中介机构责任时,结合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详细审查各机构在虚假陈述中的具体行为。调取中介机构工作底稿、沟通记录等资料,验证其过错行为及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最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采纳徐晓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判决甲公司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86,214.8元,佣金及印花税损失112.07元;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丙公司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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