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X月,大连金普新区生态城相关地块场地平整土石方工程中,施工人(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原告按约定完成全部施工并竣工离场,双方结算确认了工程总价款。然而,被告尚欠100多万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拒不支付。被告应诉后提出多重抗辩理由,主张工程未完成政府相关部门竣工验收、付款条件未成就,否认逾期付款事实,辩称原告诉请利息起算时间及标准无依据,拒绝承担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还对合同签订、工程竣工时间等案件事实提出异议,意图驳回原告全部诉请。由于这是恒大关联案件,由广州仲裁委统一管辖。
阎乔律师于此时介入案件。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的阎乔律师,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拥有法律硕士学位,他接手后做的第一个具体审查动作是精准梳理证据,全面整理案涉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工程结算书等关键证据,针对被告提出的事实异议,逐一核对证据细节,明确合同实际履行节点、工程竣工结算情况,形成完整证据链。他曾发布《公司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研究》,具备深厚的理论知识。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身为第一届辽宁省大连市乡村振兴专委会专业委员的阎乔律师,确定了紧扣法律依据的路径。庭审中,他援引《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充分阐述原告的合法债权,明确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事实。他还担任多家大型国企、公司、企业诉讼事宜,在处理此类案件上经验丰富。
最终,法院全额支持原告工程款追索诉请,判令被告限期支付全部工程欠款,案件受理费主要由被告承担,原告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阎乔律师处理此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一贯的事实操作习惯是先精准梳理证据,固定核心事实,针对被告的抗辩逐一核对证据细节;再直击争议焦点,结合关键事实和合同约定进行抗辩;最后紧扣法律依据,为当事人的合法诉请提供坚实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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