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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起纠纷里,被告廊坊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辩称,第三人已通过诉讼方式向其积极主张债权,“怠于行使”的状态已不复存在,且第三人有充足财产偿还债务,原告应直接起诉第三人。然而,赵孟亮律师紧扣《民法典》第535条,以第三人起诉时间晚于代位权诉讼为关键突破口。他结合第三人多起被执行记录与资金压力事实,成功论证“怠于行使”状态在起诉时依然存续,否决了被告“已诉讼即不怠于”的抗辩。赵孟亮律师在法律关系的判断上,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敏锐地抓住了代位权行使的核心要件,即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这一关键。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定被告在其欠付第三人的工程款范围内给付原告99万元货款。这一结果的取得,充分体现了赵孟亮律师“专业、诚信、负责”的服务理念。他深入研究案件事实,精准运用法律条文,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在处理此类复杂的民商事纠纷时,律师需要像赵孟亮律师一样,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基础,深入分析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准确把握关键要点,才能实现当事人的合法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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