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原被告分别为梁先生、廖先生、深圳某租赁有限公司以及中国某公司。争议焦点在于,梁先生已签订“一次性了断”的和解协议并领取赔偿款,能否撤销该协议并要求进一步赔偿。梁先生最初掌握的证据仅有原和解协议、九级伤残鉴定,缺失后续截肢与事故因果关系等关键证据。
田律师介入后,将诉讼重点锁定在“撤销原和解协议”上。他深入分析案情,指出梁先生签订协议时伤情危重、缺乏充分判断能力,后续截肢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原协议对梁先生明显不公,符合显失公平合同的撤销条件。田律师指导梁先生收集后续多次住院的病历、截肢手术记录、新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并申请法院对截肢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明确,梁先生截肢与交通事故的关联度为100%,假肢更换周期为3年/次。
庭审中,保险公司以“协议已履行、撤销权已超期”进行抗辩。田律师精准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释,论证梁先生自2023年7月被鉴定为五级伤残时才知晓重大变化,撤销权并未超过一年除斥期间。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梁先生签订《和解协议》后发生截肢这一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五级伤残远超出协议签订时的九级伤残预期,继续履行原协议对梁先生显失公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撤销原《和解协议》。梁先生总损失核定为XXX.38元,交强险已用尽,扣除保险公司已支付的25万元及梁先生自担20%责任后,判决中国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梁先生经济损失554903.5元。
在处理证据问题上,田律师的方法论是:首先明确诉讼核心重点,围绕重点收集和固定关键证据;对于专业性问题,及时申请司法鉴定以补强证据;庭审中精准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释,针对对方抗辩进行有力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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