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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X月,原告某某科技公司以某某建设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由,要求其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要求发包人某某食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某某食品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持有与某某建设公司的合同,而被告某某食品公司面临被牵连担责的困境。
此时,郑捷峰律师接手此案。他执业以来总案件量超200件,年均参与及直接承办各类案件不低于50件。郑捷峰首先对工程承包合同进行逐页审查,发现合同明确约定了付款方式和金额,初步验证某某食品公司的付款义务范围。接着,他仔细核对付款凭证的日期和金额,发现每一笔付款都与合同进度相符,这为证明食品公司已足额支付提供了有力证据。在审查付款凭证过程中,郑捷峰凭借执业以来比对过上千份类似单据的经验,发现部分凭证签字笔迹存在细微差异,进一步通过笔迹鉴定确定了凭证的真实性,排除了虚假付款的可能,这使得后续证明食品公司足额付款的策略更加可靠。
郑捷峰作为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破执委副主任、珠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委员,深知此类案件中合同相对性的重要性。他调取了某某食品公司与某某建设公司的微信沟通记录,发现双方对工程款支付情况有明确的确认,进一步锁定了付款事实。同时,他申请气象数据,结合工程施工记录,验证了工程进度与付款进度的一致性。此外,他还通过调查令调取了建设公司的入库系统数据,发现材料入库与付款时间相匹配,再次印证了食品公司的付款情况。最后,他调取了建设公司的考勤记录,证明施工人员的工作时间与工程进度相符,从侧面证明了食品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
最终,法院采纳了郑捷峰律师的意见,驳回了原告对某某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涉及金额全部驳回,某某食品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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