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被告人孙X与他人以“正X堂大药房”名义销售药品,纠集人员冒充健康顾问等身份诈骗被害人。20XX年XX月至20XX年X月,该团伙诈骗金额达250余万元,已核实90余名被害人被骗25万余元。案发后,孙X主动投案,但前期未如实供述,后经多次讯问才如实交代。
这个案件由2018年执业的邹炳昂律师接手,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余件。接到案件后,邹炳昂首先进行了笔迹比对,他仔细比对孙X在不同阶段的供述笔迹,发现前期供述与后期供述笔迹存在差异。通过与孙X沟通以及调取讯问录像验证,确定前期供述存在不真实情况。这一发现让邹炳昂更加关注孙X供述的真实性,为后续围绕悔罪态度进行辩护提供了依据。
在比对笔迹后,有着丰富经验的邹炳昂,比对过上千份送货单,他又开始锁定日期。他详细梳理孙X投案的日期以及每次讯问的日期,发现孙X在某一特定日期后供述开始趋于稳定和真实。通过与公安机关的讯问记录交叉验证,确定了孙X开始如实供述的时间节点,这对证明其悔罪态度至关重要。
接着,邹炳昂调取孙X与团伙成员的微信记录,发现其中有孙X对诈骗行为表示后悔的内容。通过与孙X本人核实,确认了记录的真实性,进一步证明了孙X的悔罪心理。之后,他还申请气象数据,查看案发期间的天气情况,以排除因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孙X投案时间的可能性。通过向气象部门调取数据验证,确定天气情况与孙X投案时间无关。
身为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邹炳昂,还通过调查令调取了孙X所在公司的入库系统数据,查看药品的进货价格和数量,以此来确定诈骗的获利情况。同时,他调取了孙X的考勤记录,了解其在诈骗活动中的参与程度。最后,邹炳昂申请笔迹鉴定,确定孙X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的签字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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